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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逞强耍横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8 12:23:47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未动手,但在场的参与者也可能因为参与或协助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