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做人防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均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要修建人防工程,一般的工业建筑不需要修建人防工程。
省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一定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规定包括: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除工业建筑及学校不必考虑外,其他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地下室深过3米的商住楼、住宅楼必须做地下人防工程。
如果建筑工程存在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情况,如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等,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即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代建。
综上所述,需要做人防的项目主要是新建的民用建筑,特别是那些位于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或县城、建筑层数较高或基础埋置深度较大的建筑。此外,特定区域和特定类型的建筑也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