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烈士后,烈士家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标准为80个月工资。
如果烈士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抚恤金将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烈士的父母或扶养人、配偶无生活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岁或已满十八岁还在上学而无收入来源,以及子女已满十八岁但因残疾无生活来源的,还可享受定期抚恤金,具体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的条件,还可以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赔偿范围的,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这些待遇体现了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属的尊重和关怀,旨在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支持。具体的待遇标准和申请程序,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