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 没有专门的枉法公诉罪,但存在与枉法相关的罪名,具体如下: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些罪名涵盖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等职务活动中的枉法行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