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赋有理性和良心,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人人有资格享受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受种族、肤色等任何区别对待。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
人人在法律前的人格被承认,法律前人人平等,享受平等保护,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法庭作有效补救。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有权由独立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审讯。
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任意干涉,荣誉和名誉不受攻击,受法律保护。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人民意志以定期选举表现。
每个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需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
自由权是人权的一个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
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
人人依法享有平等权,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社会经济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等。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人身自由可分为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人格尊严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这些权利和自由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基石,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并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的保护。